法律規定發展遲緩僅限於六歲以下孩童。滿六歲如果還需要教育上提供特別的協助,就需要重新評估。

但是,困難的地方在於特殊教育只服務「障礙」的學生,「落後、需要幫忙」的學生,並不在特教範疇,會歸類於一般教育,由普通教育提供學習輔導。

目前特殊教育把障礙分為13類:
 一、智能障礙。
 二、視覺障礙。
 三、聽覺障礙。
 四、語言障礙。
 五、肢體障礙。
 六、腦性麻痺。
 七、身體病弱。
 八、情緒行為障礙。
 九、學習障礙。
 十、多重障礙。
 十一、自閉症。
 十二、發展遲緩。
 十三、其他障礙。

在這13項障礙類別當中,並沒有寫到過動症(ADHD),使得單純ADHD 常常於後續特殊教育審查時,通常沒辦法通過。實務上來說,ADHD要申請資源班,大多以 「情緒問題」、「學習問題」為由提出。在兩大理由中,按照鑑定辦法第19條規定,#學習障礙,需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,仍難有效改善。由於還沒入小一,在送審時,教授以沒經過一般教育介入,無法認定為由,建議入小學一個學期後,再行提出申請。ADHD 要在入學時,取得特教身分,僅剩下「#情緒障礙」有可能有機會取得證明。
根據鑑定辦法第9條,情緒行為障礙,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,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。此條文的重點在於「長期」、「顯著」、「嚴重」,這幾個字。白話的說:「長期」要三個月以上,「顯著」,行為要明顯大家都看得出來,「嚴重」,在聯絡本上有接到老師投訴電話,老師說他沒辦法教的文件資料。如此,比較有可能可以取得教授的認同,拿到情緒障礙教育診斷。

結論:ADHD 小朋友不一定是障礙。對於沒有達到障礙但需要協助的小朋友,應走普通教育,情緒的部份,由輔導室輔導,學業則由補救教學,安排課後輔導的方式,提供特別的協助。

參考法規: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
http://edu.law.moe.gov.tw/LawContent.aspx?id=FL00918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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